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采取有效措施,倡导文明出行,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