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条 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体育场馆、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