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十九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建立校园文明公约,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文明习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