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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