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旅游观光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不损坏花草树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护公共设施,不随意刻划,与他人友善相处。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