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倡导邻里和睦。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扶养人应当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