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有序停放车辆。不乱放杂物,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共用部位,不堵塞消防通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