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智慧应用推广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智慧应用推广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医疗、健康、养老、创业、教育、交通、社区等民生领域的智慧化应用平台,积极推广基于移动互联网入口的城市服务,推进城市公共服务智慧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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