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智慧经济发展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智慧经济发展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慧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重点园区建设,引导智慧经济产业集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