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智慧经济发展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智慧经济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设跨行业、跨区域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物流供需信息对接和使用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