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设置公众通信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