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