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内的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当纳入新建建筑物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已有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单位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订立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已有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单位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订立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