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建立智慧经济投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智慧经济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