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 第四十五条 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制定智慧经济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在行业发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应用领域的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