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政务大数据平台,整合政务信息资源,构建适应政务大数据管理的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实现资源共享。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再单独建设纵向网络和跨部门网络项目,该类项目不得列入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试用国内首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自主品牌、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智慧应用产品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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