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