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