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