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多个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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