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资格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资格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