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相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相关单位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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