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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