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之一的,无需提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资料: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困难家庭救助证;
(三)特困人员证明;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或者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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