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但是因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决而依法提出申诉的案件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