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方式

第十七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方式 第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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