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方式 第十八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方式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