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方式

第十六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方式 第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五)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六)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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