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方式 第十四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方式 第十四条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