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方式

第十二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事项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审理或者处理;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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