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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