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
(二)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
(三)负责组织、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四)负责对法律援助的指导、监督和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
(五)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法律援助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
(八)负责承办政府指定的其他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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