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方式
第十三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军人、军属;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的;
(五)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
(六)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军人、军属;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的;
(五)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
(六)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