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七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
在物业保修期内,经鉴定房屋等建筑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不能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鉴定机构由建设单位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
建设单位因注销、清算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应当确定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并告知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
因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使用物业保修金的,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应当在使用后十五日内足额补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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