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六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六条 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之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证。
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保修金的相关信息共享给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物业竣工验收备案时核验交存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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