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四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四条 物业交付给业主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管理,并移交有关技术资料。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专业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