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三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相关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
(三)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应当确定收费标准。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相关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
(三)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应当确定收费标准。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