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埋设界桩,设立保护标志;在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经过的路口、村庄、城镇等重要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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