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条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条 在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输水设施中取水;
(二)堆放土石方、矿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腐蚀性液体等;
(三)围库造地;
(四)进行爆破、掘井、挖沟、挖塘、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等活动;
(五)在输水埋设管道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
(六)擅自启闭闸门、阀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七)侵占、损坏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八)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志;
(九)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十)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一)擅自从输水设施中取水;
(二)堆放土石方、矿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腐蚀性液体等;
(三)围库造地;
(四)进行爆破、掘井、挖沟、挖塘、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等活动;
(五)在输水埋设管道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
(六)擅自启闭闸门、阀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七)侵占、损坏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八)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志;
(九)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十)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