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千岛湖配水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工程结构、工程规模、安全需要和周边土地利用状况,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千岛湖金竹牌取水口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轮廓线外侧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二)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施工支洞的洞口开挖线外侧五米以内的区域;
(三)埋设管线的管理范围为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以内的区域;
(四)过河建筑物、事故检修闸、控制闸、流量调节阀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轮廓线外侧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五)管理区和工程运行调度中心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轮廓线外侧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六)工程永久道路的管理范围为道路两侧各五米以内的区域;
(七)其他依法划定的工程管理范围。
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超出工程用地范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管理范围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一)千岛湖金竹牌取水口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轮廓线外侧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二)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施工支洞的洞口开挖线外侧五米以内的区域;
(三)埋设管线的管理范围为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以内的区域;
(四)过河建筑物、事故检修闸、控制闸、流量调节阀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轮廓线外侧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五)管理区和工程运行调度中心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轮廓线外侧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六)工程永久道路的管理范围为道路两侧各五米以内的区域;
(七)其他依法划定的工程管理范围。
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超出工程用地范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管理范围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