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未组织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组织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