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同步做好工程沿线生态修复工作。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防治范围,履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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