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条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诊断结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