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学校、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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