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对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的人民警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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