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市各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确保每十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医师数量不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目标。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将精神医学纳入医学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治、康复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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