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本市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的建设,满足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的需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至少一所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