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长。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生活、医疗救助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日常运行、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长。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生活、医疗救助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日常运行、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