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经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绩效评估结果告知绩效责任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