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对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人员考评、特色评估等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绩效评估结果报请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